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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宜春“天津天狮”传销涉恶犯罪集团首要分子获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对从事非法传销活动、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被告人沈某阳进行一审宣判,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同时判处追缴被告人沈某阳非法所得471.24万元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7年始,被告人沈某阳和同案人陆某、黄某、李某、周某、蔡某(五人另案处理均已判刑)等人先后加入湖南省长沙市的“天津天狮”名义开展业务的非法传销组织分支,积极在长沙地区开展非法传销活动。2018年8月,该分支全体人员迁至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继续开展非法传销活动。在进行非法传销活动过程中,逐渐形成了以被告人沈某阳和同案人陆某、黄某、李某为首要分子,同案人周某、蔡某等11人为骨干成员,其他同案人为一般成员的较为稳定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犯罪集团为了达到发展成员、聚敛钱财的目的,使用欺骗手段骗取被害人到达传销窝点,通过看管、出门跟随、反锁房门等方法,对先后不同时间来到该传销组织的被害人实施非法拘禁,为非作恶,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该传销组织分为五个层级进行管理,逐级开展传销活动,至2018年11月止,该传销组织分支非法获利471.24万元。

  该传销组织分支从湖南省长沙市迁移至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后,不定期开会讨论传销组织的具体事宜,并就如何更好的发展该组织进行探讨。在袁州城区的10余处窝点内,各同案人各司其职进行传销活动,先后非法拘禁了10名被害人。

  另查明,2019年7月30日,被告人沈某阳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法院认为,被告人沈某阳伙同他人组织、领导以推销天津天狮的产品为名,要求参加者购买商品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计酬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直接或间接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达471.24万元,情节严重;为达到使他人加入传销组织的目的,非法限制10名被害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分别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和非法拘禁罪。根据被告人沈某阳在本案恶势力犯罪集团中的地位和作用,被告人沈某阳系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鉴于被告人沈某阳自动投案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沈某阳属共同犯罪,应数罪并罚。根据被告人沈某阳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性,一审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来源: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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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时间:2020-06-05 1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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